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开除,为何行为恶劣的赢不恶劣的却输
日期:2020-12-24 浏览
两个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中,裁判结果完全相反。

一、在第一个典型案例中,劳动者的行为看起来甚至非常恶劣,但虽然仲裁、一审员工都输了,但二审却还是赢了。 

二、在第二个案例中,劳动者的行为看来虽情有可愿,但劳动者却输了。 

第一个案例中,劳动者为什么会赢呢?黄骅招聘网

(一)虽然单位的工作安排从单位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具有必要性,但关于败诉的原因,判决书虽没明说,很大的可能性应是因为工作安排具有加班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经协商的情形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二)即使制度中明确规定,不服从单位加班安排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这样的规定也不能作为处分依据;

(三)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按制度的条款进行处理;

(四)在本案中,单位不同的制度相应规则存在冲突的情形。

补充说明:只有如下几种法定的情形下,员工拒绝具有加班性质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黄骅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个案例中,劳动者为什么会输呢?

(一)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因为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二)虽然是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岗位的调整,但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且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三)单位提供了充分证据,包括视频、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员工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

附: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杨XX与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044号)。

案情概要:

杨某某于1997年9月7日入职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处任司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997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对杨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在2013年工作期间,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以个人理由长期不参加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正常轮、值班工作,并在出车时多次发生未等用车人员办完事就自行返回公司的情况,综合事务部多次收到用车人员对其的有效投诉,其违反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故依据该制度和公司《公司值班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在征求了工会意见后,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杨某某认为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其合法权益,遂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黄骅找人才

争议处理:

在仲裁阶段,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驳回了杨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在一审阶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二审阶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推翻了原审判决,认定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余万元。